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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简介】
本书分为三章,第一章将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上市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分析解读,在对法条的关键点进行深度剖析的同时注重对背景知识的介绍,如创业板的制度特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过程等。另外,作者还深入探讨了创业板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和产业领域、如何评价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如何判断企业的成长性等难点问题,并附上实际案例或相关法律法规,力图增强读者对本书的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二章对中国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创业板的上市规则进行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详解具体上市操作实务。第三章,作者还对创业板上市的方案设计及实务操作中的若干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力求对创业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能起到实际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目录】------------------------------------------------------------------------------------
第一部分
序言
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帮助我国的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好创业板这个融资平台,借力国内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使我国自己的民族产业走上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第二部分
创业板概述
2008年3月21日至31日,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09年3月31日正式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8条,其中增加了2条,修改了5条,并作了若干文字调整。该办法对创业板市场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及监管等作出详细规定,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备受市场瞩目的创业板市场正式拉开了序幕。2009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专门为创业板推出而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已于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已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受理创业板发行的申请,共38家保荐机构推荐了108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创业板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本章将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上市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予以详尽解读。
第三部分
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创业企业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 1.创业板是落实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
- 2.自主创新的定义和要素
- 3.如何评价创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 4.如何评价创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 5.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评判参考标准…
- 6.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评判参考标准…
- 7.创业板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1)
- 8.创业板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2)
- 9.创业板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3)
- 10.创业板重点支持的企业类型(4)
- 11.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1)
- 12.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2)
- 13.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3)
- 14.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4)
- 15.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5)
- 16.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6)
- 17.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7)
- 18.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8)
- 19.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9)
- 20.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10)
- 21.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11)
- 22.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12)
- 23.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13)
- 24.创业板重点支持的六大产业(14)
第四部分
全球创业板市场与企业上市地点的选择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关键词】境内创业板上市
第五部分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企业上市的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关键词】《证券法》《公司法》
第六部分
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披露中的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关键词】披露信息准确
- 1.年报审核中发现的披露问题
- 2.新闻媒体对年报披露的相关评论(…
- 3.新闻媒体对年报披露的相关评论(…
- 4.保荐人概念
- 5.保荐人职责
- 6.保荐人特点
- 7.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
- 8.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
- 9.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
第七部分
《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法定职责的规定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关键词】证券服务机构
第八部分
投资者准入制度
第七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关键词】投资者准入制度
- 1.首次引入投资者准入制度
- 2.投资者准入制度概况(1)
- 3.投资者准入制度概况(2)
- 4.投资者准入制度概况(3)
- 5.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基本要求
- 6.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流程
- 7.投资者签署的创业板风险揭示书有…
- 8.券商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
第九部分
创业板上市最新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关键词】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监督管理
-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 2.创业板上市规则修改情况说明
- 3.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现状
- 4.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重点
- 5.创业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
- 6.创业板在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有…
第十部分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关注要点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关键词】投资者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部分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区别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关键词】发行条件净资产股本
第十二部分
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关键词】资产权属
第十三部分
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主营业务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关键词】主营业务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控制权的稳定与主营业务的持续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关键词】两年实际控制人
第十五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与盈利模式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关键词】持续盈利能力
第十六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关键词】税收优惠严重依赖
第十七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关键词】持续经营
第十八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关键词】股权清晰实际控制人
第十九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独立性与同业竞争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关键词】独立经营同业竞争
第二十部分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关键词】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会计工作规范要点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键词】会计基础规范
第二十二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部分
创业板市场设置限售股份锁定期
《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以保持公司股权和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四部分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时的审核标准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关键词】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关键词】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六部分
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三十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第三十二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第三十六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关键词】保荐人尽职调查专项意见审核程序
- 1.发行上市操作流程
- 2.发行人申报文件前的准备工作
- 3.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4.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5.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6.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7.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8.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9.如何判断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成长…
- 10.证监会审核程序(1)
- 11.证监会审核程序(2)
第二十七部分
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关键词】招股说明书特别信息披露要求
- 1.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2.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3.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4.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5.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6.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7.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8.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9.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0.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1.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2.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3.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4.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5.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6.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 17.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八部分
企业创业板上市的预先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第四十五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关键词】预先披露
第二十九部分
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特别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第四十八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第五十条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关键词】信息披露
第三十部分
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别退市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关键词】退市制度投资者风险自担
第三十一部分
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盈利预测
第五十七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关键词】盈利预测
第三十二部分
创业板十年历程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键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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