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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大楼文件案:第一修正案保护了言论自由
2008年10月31日 11:29法制日报 】 【打印

7月30日,最高法院以法院简单意见的形式发表了6比3的判决意见,支持了《时报》的立场,要求取消禁令。除了这个只有一个段落的判决意见外,九位大法官,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各自写下了自己对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看法,可谓“九仙过海,各显其能”。其中,在支持媒体的六份意见书中,有两个意见最值得一提。从新闻自由和反对任何事先限制的观念出发,85岁的布莱克写下自己34年法官生涯的最后一笔,成就其“天鹅绝唱”:

新闻自由的首要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欺骗人民,把他们派往异国他乡,死于海外的热病和枪炮。……安全这个词是一个广泛而含糊的概念,其外延不能被用来损害体现在第一修正案中的基本法。以牺牲信息流通的代议政体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秘密,并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

胜诉后,纽约时报刊登的头条新闻

相对保守的大法官斯图尔特则从分权的角度阐述了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性:

与议会制国家的政府总理相比,美国总统在国防和外交这两个重要权力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宪法独立性。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某些领域里,由于缺乏政府的制衡,对行政部门在国防和外交领域中政策和权力的惟一有效的限制,只能来自一个开明的公民团体,来自一个信息完备和有批评精神的公众舆论,只有这些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可能就是在这一领域里,一个警惕、自觉、自由的新闻界最能实现第一修正案的基本目标。因为没有一个信息完备和自由的新闻界,就不会有开明的民众。

在美国的宪政史上,作为第一个对媒体加以事先限制的案例,“五角大楼文件案”最终是新闻自由战胜了国家安全而告终。这一判决,强化了美国长久以来对新闻自由的一个信念: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福祉的最大威胁不是公众的知情,而是公众的不知情。

作者系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编辑提示:五角大楼文件案是美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有关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的大案,最终公众知情权得到维护,国家安全这样的借口让位于人民福祉。美国著名律师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亲历了这个案子,并写成《第一修正案辩护记》,最后胜诉所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建国初期通过的第一修正案,它简洁的条文屡次成为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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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东来   编辑: 陶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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