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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伟大的最高法院院长,总统违宪也不行!
2008年10月31日 13:31凤凰读书 】 【打印

马布里系亚当斯总统根据1801年的司法法所任命的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的治安推事(justice of the peace)之一,他的任职令系由亚当斯总统于3月3日卸任前夕签署用印,但杰斐逊总统和他的国务卿麦迪逊于3月4月就任后却扣押不发。于是马布里便提出诉讼请求最高法院行使其初审管辖权,颁发命令状(writ of mandamus)强制麦迪逊发出该任职令。颁发上述命令状的权力系由1789年制定的司法法授予最高法院,同时在马歇尔出任院长之前,该院即曾颁发过两次。当时的情势明白显示纵使该院颁发命令状,杰斐逊总统亦不发出马布里的任职令。一般共和党人似乎预料最高法院会颁发命令状,因此他们公开威胁,假如命令状颁发时,马歇尔将被弹劾。然而马歇尔对该案的判决却多少出人意料之外。

首先,他承认马布里的要求为合法,并谴责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行为系明白的侵害一项既得的法定权利。他说:"本院的意见,绝对是这样的……马布里先生,在他的任职令经过总统签署和国务卿盖印之后,是已经被任用了;而创设该项职务的法律,给予该员五年任期的权利--不管行政部门的意见如何,该项任用是不能撤销的……

因此,把该项职务靳而不予,在本法院看来,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且侵害了一项既得的法定权利。"但最终他却拒绝发布命令状。理由是创设该项职务的法律--1789年司法法的有关规定与宪法抵触,因而无效,该院拒绝执行该项职务。关此,他曾逐步详予分析:"司法法授予最高法院一种权力:'在法律原则及法律习惯系属适当的情形下,向任何法院或任何在合众国权威下执行职务的人,发布命令状'……

合众国整国的司法权,是由宪法付托给一个最高法院和若干由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关于这项权力的分配,'宪法'条文明白地说明:'所有有关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及事实之上诉管辖权。'

如果当初'制宪时'的用意,要把司法权在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间之实际分配,完全交予立法部门去自由考量和决定,那么在说明司法权的权力和那些执行这个权力的各级法院之外,就用不着再说什么了。照这样的解释方法,该条款的后一段,将完全是多余的,一点都没有意义。如果立法部门可以任意在宪法给予本院初审管辖权的地方,给予上诉管辖权,在宪法给予上诉管辖权的地方,给予初审管辖权,那么宪法中所规定的司法权的分配,将是一种没有实质的虚空形式。

肯定的语词,在它们的运用中,常常是对于它们所肯定以外的事物的一种否定……

因此之故,设立合众国法院的法律(即司法法)所授予最高法院向政府官员发布命令状的权限,显然不是宪法的本意;而我们必须探究,这样规定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行使。

一种抵触宪法的立法,是否可以成为国家的法律,这个问题,对于合众国的关系是非常重大的……

所有草拟成文宪法的人,当然全都把宪法看成国家的基本和最高的法律,所以每一个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认为立法机关抵触宪法的立法,系属无效。

这种理论是必然附属于每一成文宪法,因此,本院认为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说明法律是什么,毫无疑问的是司法机关的职掌和责任。要把法规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必然须要说明和解释法规。假如两种法律互相抵触,法院就须决定每种法律的适用范围。

因此,假如一种法律是违反了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该等抵触的法规,究竟哪一种适用。这是司法责任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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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凌虚   编辑: 陶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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