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注册] [登录]
凤凰读书 > 专题 > 伟大的起步:美国初期民主制度 > 正文
约翰-马歇尔:伟大的最高法院院长,总统违宪也不行!
2008年10月31日 13:31凤凰读书 】 【打印

……合众国宪法的特殊用语,证实和加强了一般认为所有成文宪法都具有的原则,亦即抵触宪法的法律系属无效,法院和其他机关,同样受这一大法所拘束。

命令状应予拒绝发布。"所引判词译文主要参照徐道邻译:《美国政治思想文献选集》,香港,今日世界社,105113页,1959年。本案所判定之事件,其关乎马布里之处,本身并不重大,即马歇尔所持以判决的论据,亦非新创,而系于国会辩论1802年废止法之时,联邦党人曾一再述及者;但马歇尔之采用并不直接拒绝原告请求的方式,却很高明。它使共和党人不独毫无胜利之感,亦无法借端挑起与联邦党人的正面冲突。他们对于马歇尔的判决,虽然异常震惊和愤怒,可是却对最高法院及马歇尔本人无可奈何。

关于解释宪法和审查国会立法之权,美国宪法中并未作明白的规定,历届国会对此虽有所辩论,但始终无具体的决议。而最高法院则自始拒绝在无诉讼或争议向其提出的情形下,对任何宪法问题提供"建议意见"("advisory opinions")。1793年华盛顿总统曾令其国务卿就谈判中的条约,向最高法院提出了29件有关国际法及中立方面的解释问题,该院首任院长杰伊全部退回,认为既无诉讼或争议向该院提出,该院如加以答复,将系行使非司法性的职权。嗣后,此一规则即一直为该院所严格遵守。马歇尔上述判词发表后,共和党人对于其解释宪法的行为,远较其宣告1795年司法法违宪的行为,更感到不满。杰斐逊总统曾强烈抗议,认为他的判决,将令宪法变成"一种蜡质",可由法官"任意扭捏,而形成他们所喜欢的式样。"转引自李子欣编著:《美国宪法》,台北,正中书局,台湾政治大学丛书,138页,1967年。事实上,其后几十年之内,国会每次开会举行有关宪法的辩论时,议员们的立论,都系依据他们自己的解释,而不引用法官的解释。但无可否认地,马歇尔此次所创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先例,及其嗣后长期在任期间,几乎对美国宪法及南北战争前的增修条款中的重要部分,无不予以一次或更多的解释,对于使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叶终于正式成为宪法的终极解释者(final interpreter),实有莫大的贡献。

马歇尔在上述判决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宣告国会立法违宪无效之先例,当时所以并不十分受人重视,主要因为法院可宣告议会立法无效的观念和行为并非新创。美国各州法院宣告州法与州宪抵触无效之例,屡见不鲜,同时亚力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一书中,也早已主张司法审查权,而在1803年以前,大多数的法官和律师亦均作同样的主张。所以马歇尔当时行使此一权力,实在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何况,马歇尔在上述判决中,也没有主张最高法院有关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判决是终极性而对于政府的立法与行政两部门均有拘束的力量,事实上他所宣布无效的法律条款并不是一般性的法律,只是有关司法部门的法律。决定这样的条款违宪,实质上并不比主张政府三大部门各自对其主管范围内涉及宪法事项有合法的终极决定权,有更大的意义。而最高法院大多数的法官,于上述判决宣告后不久,亦正式同意遵守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分别兼任巡回法庭法官,虽然马歇尔等坚决相信宪法并没有授权国会这样的分配该院法官的职务。总之,在本案发生后50年之内,总统和国会仍旧认为他们对于决定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力至少与司法部门相等。而于1865年前,许多法案都是由总统以违宪的理由而加以否决,并非由最高法院宣判其无效。不过,马歇尔于其在任34年之内,虽然只在本案宣告过国会立法违宪无效,但他在其他判决中却曾多次宣告州议会立法违宪无效。此等无效之宣告,实为迟至19世纪晚期始完全成长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下了坚强的根基。

<< 前一页123456后一页 >>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作者: 贺凌虚   编辑: 陶学钢

编辑荐书

中华大帝国史

本书为当时的欧洲人打开了认识中国的窗口,使他们从通过充满神秘色彩的传闻“想象”中国,跨入通过现实认识中国的时代,同时为欧洲国家制定对华策略提供了依据……[连载]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
最热万象VIP
[免费视频社区] 锵锵三人行 鲁豫有约 军情观察室 更多
 
 
·宝宝中秋祝福 ·毛主席的光辉
·寂寞在唱歌 ·天亮了说晚安
·太阳照常升起 ·阿飞的小蝴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