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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地下室:美国最高法院的故事
2008年10月31日 13:47凤凰网读书 黄鹤鸣 】 【打印

1800年,又是美国的总统大选年。这次大选把联邦党人(后来的民主党)的总统亚当斯给涮下去了,选上了反联邦党人(后来的共和党)的领袖托马斯·杰弗逊。在政权交接的紧要当儿,发生了一件“突击提拔”的事:即将移交总统权杖的亚当斯在其卸任之前一口气任命了42名法官,由于国会同样控制在联邦党人的手中,总统的任命书很快被通过。

按照法律的要义,法无明文禁止是为允许。联邦党人来这一手固然有些钻法律空子任人唯亲的味道,却也无可非议,等到新总统到任,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既成事实了。

反联邦党人虽然在竞选中赢得了总统席位,但在国会中仍然处于弱势,套用一句政治俚语,就是托马斯·杰弗逊是位“跛鸭总统”,也就是一条腿走路。如果再放任联邦党人利用最后一班车的机会往司法机构中填塞同党的话,新总统上任,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合起来与总统对着干,制肘多多,总统如何施政?

联邦党人自以为得计,但他们却忘记了新总统也不是省油的灯。托玛斯·杰斐逊是北美独立战争时那篇不朽檄文《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同时也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主要设计者之一。

他的顾问班子很快发现这次任命有一个瑕疵:亚当斯总统当时将委任状交给了国务卿约翰·马歇尔,此君离任后将移驾联邦最高法院担任首席大法官,因此将委任状交给他是最合适不过了。谁知这位老兄急着走马上任,有一部分委任状没有及时送达到荣升者手中。

托玛斯·杰斐逊顺手将这批委任状扔进了白宫燃烧的壁炉中。因为按照他对法律的理解,没有送达的法律文书即为未生效,作为总统,他当然有权这样干。

被委任的法官之一的马伯里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恶气。佳音传来,友人弹冠相庆,庆祝酒喝过了好几轮,前往京城就任的车马都已经准备好了。却突遭此变故,煮熟的鸭子都会从嘴边飞走,你说恼是不恼?

于是,马伯里先生一纸诉状将新任的国务卿,美国宪法之父杰姆斯·麦迪逊告上了法庭。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违宪诉讼第一案。

面对着党派之争的司法化,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的确有些头痛,因为哪一头都是惹不起的主儿。再者,司法权存在的基石和灵魂就是客观中立,而时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约翰·马歇尔又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一锅粥都糊到一块儿去了。

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却作出了妙判:在判决书中,他们借判决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违宪的机会,宣布对法案进行违宪审查并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由于微妙的互动关系和政治妥协,这一宣示得到了当时各方的认可,从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名正言顺地拥有了众所瞻目的“违宪审查权”。社会上重大争议问题,都可以通过层层诉讼,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的九名司法祭司说了算。

国会和白宫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联邦最高法院巧妙地利用这一诉讼巧妙地将违宪审查权这一重要的司法武器收归囊中。这一法律上的空白,是因为美国立国之初宪政模式的设计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被长期搁置的。

有了这一利器,联邦最高法院如获镇院之宝,司法权在三权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得到了改观。一向傲慢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发现:自从有了违宪审查权之后,老三的腰杆子突然硬朗了许多,连一介草民都有机会对联邦政府提起违宪诉讼,与国务卿大人对簿公堂,案件名称也叫“某某公民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堂堂中央政府与草民们对簿公堂,而且还是被告,多寒碜。

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化是美国宪政制度的神来之笔,也是美国民主制度运作最后的倚仗。虽然美国宪政制度的设计者们并不能“后知五百年”,但同样发生在世纪之交的总统大选中程序故障再次证明了这些先知们的高瞻远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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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鹤鸣   编辑: 陶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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