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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美国民主的再生
2008年10月31日 14:07凤凰网读书-郑贤君 】 【打印

逝者如斯。不管是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权利法案》的政治妥协与让步,还是1866年第三十九届国会议员们对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激辩,都已如过眼云烟,但是,《权利法案》的生命与价值却并未成为往事。在将个人自由从《权利法案》提炼和分离出来适用于州之后,通过一个又一个判例,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迅速确立了《权利法案》诸条修正案的传统,将之运用以抵制包括联邦国会在内的全国性政府的法律与行为,保护个人自由。

因此,尽管对开国时期的误读和对重建时期的忽略导致将宪法原文和《权利法案》视为互为分离的部分,它们各自的另一面价值被埋没,但却也因之使《权利法案》获得了再生,个人自由得到了空前保护。同时,人们给予国父们太多的崇拜与赞美,而给予重建时期政治家的肯定却远远不够。

从《权利法案》并入适用到各州之后的历史来看,《权利法案》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在这个国家存在的第一个世纪里,《权利法案》令人惊讶地扮演着无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1866年以前,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一次适用《权利法案》第五条的双重危险条款,否定联邦行为无效。而在1841年出版的报纸评论中,甚至连一篇庆祝《权利法案》五十周年的文章都没有发现。也就是说,在并入适用到各州之前,没有谁认真看《权利法案》一眼。

并入适用到州改变了这一切。开始,法院只是将《权利法案》的诸条款用以否定州和地方法令,很快,联邦国会的法律受到了《权利法案》的检验,其中第一条修正案被使用得最多。1925年以前,在法院开始争取将第一条修正案并入之前,美国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将言论自由普及到抵制那些约束言论自由立法的程度。这固然是由于没有类似的判例到达最高法院,但是,人们仍可忆起,臭名昭著如1798年的《反煽动法》(SeditionAct of1798),最高法院也没有通过适用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对其进行违宪裁决。然而,在《权利法案》并入适用到州没有几年,最高法院就审理了一系列案件。这些判例和其他判例一起确立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传统,并被用以抵制联邦官员。1965年之前,最高法院一次也没有援引第一条修正案推翻国会立法,但当它开始了言论自由的全国性保护之旅后,早期抵制州法的判例理论成为它的全面支持和依靠。例如,在焚烧国旗案中,1989年,最高法院否定德克萨斯州制定法无效。次年,最高法院基于相同立场,依靠相同的判例理论,否决了国会的一项立法。尤为值得称许的是,言论自由已走出了庄严的法庭,成为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从法律学生、记者、社会活动家,最终达至普通公民口中。《权利法案》使言论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普及。

就《权利法案》今天中心地位的功劳而论,重建时期与开国时期至少平分秋色。因为必须记住的是,这是一个顺水推舟,而非深思熟虑的结果。与宪法原文相分离的《权利法案》并不是麦迪逊精心设计的原初计划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麦迪逊对于《权利法案》的支持与赞助必须被视为对反联邦党人的一个政治上的贿赂或者绥靖(asop or a peace ofoffering),且第一届国会的很多议员对《权利法案》也不感兴趣,认为它是一个“令人作呕”的歪曲。在那个特殊年代,宾厄姆敏锐地捕捉到《权利法案》的闪光之处,看到了她的光辉价值。与国父们相反,他将《权利法案》置于他的立宪主义思考的中心地位,这使他在第三十九届国会的演说远比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的演说更为激动人心。

时势造英雄。所有这一切都不过帮助说明,使《权利法案》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获得辉煌成就的不只是开国元勋,还有重建时期的一代先贤。倘若国父们泉下有知,他们也一定承认:对于他们和建国时期的那一代而言,今日《权利法案》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辉煌成就,不过是无心插柳柳成荫。但是,出于对开国时期的误读与对重建时期的忽略,人们给予麦迪逊太多的赞美,而给予宾厄姆的却远远不够。人们只看到麦迪逊对《权利法案》的贡献:他是一位个人主义者;第一次提出了“任何一州不得”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反对确立国教导致了第一条修正案;强调财产权的中心地位才有了征用条款;重视联邦少数人的权利;认为法官重要所以才有了法官中心论(judge-centric)的《权利法案》。这些的确是麦迪逊对于《权利法案》不可磨灭的贡献之处,但同时也忽略了第一届国会并不总是同意他的观点,忽略了其后将“任何州不得”付诸实施的重建时期的国会议员们。即使在二十世纪中期,还有许多人担心,将《权利法案》并入适用到各州会削弱其价值:稀释州的多样性实践;联邦政府坚持这一稀释版本。除此之外,被忽略最多的,还体现在当代学术话语中关于《权利法案》是一个非深思熟虑的条款捆绑(unreflectivelyclausebound),而不是彼此联系的有机体认识方面。实际上,今日《权利法案》作为一个整体与以此为象征的统一自由观念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权利法案》在文本形式上的一体化,及其在整个宪法文本的中心地位。说起来,这里颇具讽刺意味。因为麦迪逊曾提议将《权利法案》打散,编排到宪法原文的各个条款中,最后因其建议受到反对,才使1790年批准的十条修正案成为一个整体。然而,对于统一的自由观念而言,这却是一个天大的幸事。“整体大于部分之和”(wholewa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itsparts)。正如在不动产问题上,位置比什么都重要;比邻而居的豪宅可以相映成辉。[34]同样,修正案的每一条款因与其他条款相邻而身价倍增。没有谁比宾厄姆更清楚这一点了。在他的坚持下,统一的自由观念得到了扩张。

就对自我制约的联邦权利法案的观念形成的贡献而言,宾厄姆至少与麦迪逊拥有同等的分量。正是由于宾厄姆及其同代人的坚持,前十条修正案才成为区别于其他修正案的整体,它们作为个人的权利,而不是州的权利;才有了今日将政府结构和个人权利分离开来的认识。这是再一次对建国时期的误读和对重建时期的忽略,然而却也是有价值的误读。在宪法原文和最初的修正案中,政府结构和个人权利本是紧紧纠结在一起的。由于第十四条修正案,才有了将二者分离开来的需要,因为并入理论的确需要以合适的方式挖掘和提炼体现在国父们争吵与辩论中的个人权利,以适应抵制州专横侵犯个人权利的历史性的需要,虽然并入理论并不要求为了其他目的从结构中分离出权利,它也并不要求为了其他目的去忽视宪法原文与《权利法案》之间微妙的互动,但无疑,合适的提炼模式将加强而不是削弱这一互动。

作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在结构上迥然有别于早期各州宪的“权利宣言”风格与“政府架构”。《权利法案》最终作为附件而不是序言添加在宪法原文之后,其后增加的各修正案又产生了将前十条修正案推到中央地位的结果。这里还应提及另一个被人忽略的事实。在1866年之前的历史中,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开国时期的政治家,在提到《权利法案》时,几乎从来没有使用过作为整体的“权利法案”(“the”or“a”bill of rights)这一概念,而是使用“宪法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Constitution ),或者“美国宪法的修正案条款”(article of amendments to the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States)。当多数人在谈到“权利法案”这一名称时,更多的是指各州宪的“权利法案”,而不是联邦宪法的各修正案。正是在宾厄姆这一代的努力之下,“权利法案”被作为一个法律话语的词汇(vocabularyof legal discourse)被普及开来,并且最终改变了这一术语的实质和结构。

所有这一切:形式上与宪法原文和其他修正案分离;作为整体的权利条款;处于宪法文本的中央地位;一个单独指称前十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法律术语,都以极强的象征意义强调了统一的自由观念,致使今日美国可以毫不犹豫地宣称:《权利法案》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条款相分离,体现了对自由价值的确证和保护。如果不是这样,以独立的《权利法案》作为形式象征的统一自由观恐踪影难觅,不复存在。

尤有进者,传统《权利法案》观念对建国时期的扩大与重建时期的缩小,导致了奇怪的选择性的祖先崇拜:对麦迪逊和杰弗逊给予了太多的信任,而对宾厄姆则缺乏足够的赞美。不应忘记的是,麦迪逊和杰弗逊同为蓄奴者,奴隶制的原罪恰如同谋,玷污了他们的权利法案。这里,1788年平克尼在南卡罗来纳州宪法批准会议上的辩论,如重锤击心,发人深省:对于本州的成员而言,另外一个反对插入权利法案的理由极为重要。这样的权利法案通常以宣称人人生而自由为开始。现在,我们(固然)应以极糟糕的恩惠宣称这一点,(但)当我们财产的大部分是由人组成的时候,谁实际上生而为奴呢?[37]是啊!在一个蓄奴州中,如何能规定“权利法案”呢?谁人不知“人人生而自由”意味着什么?谁人不知蓄奴意味着什么?平克尼将军一语道破天机,清醒平实却又令人哑然无语。

自由的确得以再生。假如所有人真得生而自由平等,则今日的美国社会依然需要张扬《权利法案》的个人主义价值;《权利法案》依然在保护每一个体自由方面蕴藏着无穷的生命力量;依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也等待去做。惟如此,《权利法案》才能真正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农神庙,她所闪烁的自由光辉也才能照耀并庇护每一个人:女人和男人,黑人和白人。

宪法史一波三折,起伏跌宕。一代又一代美国人,持续不断地对这个宪法文件融入自己的理解,从对宪法的诠释中找到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的根据,满足特定时代的需要。固然,美国宪法是个人主义与平民共和政治的双重价值体现,重建之后《权利法案》个人主义之维的历史只是对宪法原意的片面演绎。但是,一个不可动摇的事实是,即使是误读和忽略,《权利法案》不也使个人自由获得再生吗?宪法原意是什么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怎样解释它,只要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不偏离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人们就愿意接受这种解释,并将这种解释作为政治判断的依据。在此,人的尊严、宪法解释权威、对宪法解释权威的信赖,而不是其他,是美国宪法之所以超越历史和地域被人传颂之处,也是对试图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最富价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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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陶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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