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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美国总统大选:戈尔VS布什 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2008年11月01日 17:47凤凰读书综合 】 【打印

五、民主与法治的平衡一个永恒的难题

最高法院的多数决定受到了自由派的广泛批评和质疑。有人嘲笑说,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批评主要集中在司法对政治的干预和对民主原则的违反。

在美国,选举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根据美国"伟大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年任首席大法官)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但人民的选举权乃是人民的一项根本的宪法权利,当整个问题涉及人民的选举权时,法院是否应该介入?如果按照厄尔·沃伦法院(1953-1969)在著名的卡尔诉贝克案中确立的先例,[15]介入似乎理所应当。但问题是,伦奎斯特法院一向以保守著称,奉行司法克制哲学,它的介入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因此,有论者甚至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执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

这个评论可能过于绝对,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先抛开党派政治因素不谈,如果认为60年代沃伦法院对贝克案的判决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完善,那么,同样道理,也很难说大选案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的稳定。因为,按传统的标准,两者分别涉及州议员的选区和总统选举的地方选票问题,都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是开明派的干预就说是正当,保守派的干预就是越权。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仅就形式而言,也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因为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决定在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后。一位美国教授的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州高院"非法"的反击。

法院意见的最后,多数派不得不这样表白到:"没有人比本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thevitallimits),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结论中,布雷耶的写道,"我担心,为使这一久拖不决的、令人烦恼的选举过程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我们没能充分注意到有必要’制衡我们自身权力的行使’,’我们自我约束意识’"。他还援引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最高法院今天所做的,其实并不应该做。"他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进行自我约束,驳回案件而不触及其实质问题。

应该说,布雷耶的观点有相当强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此外,还有一个利益冲突是否应该回避的问题。最高法院已有几位大法官表示近期退休,这意味着,不论谁上台,新任总统都会任命自己信任的人出任大法官。而大法官们,不论是开明派,还是保守派,当然都希望有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同僚。这样一来,他们在大选案中的态度就与自己的这一利益搅和在一起,这很可能是保守和开明两派如此泾渭分明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利益回避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似乎也不应该接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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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陶学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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